吉林省地理学会章程2006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吉林省地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Jilin in China,英文缩写为:GSJ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吉林省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等学校从事地理科研和教学的工作者或地理科学爱好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吉林省内地理学界广大科技、教育、文化等各条战线上的工作者,共同促进地理科学不断进步、促进地理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地理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优秀地理科技人才、促进民族科学文化繁荣昌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3195号,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3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地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

(二)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组织地理学方面专家研讨会,提出振兴地方经济的政策建议;

(四)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六)配合中国地理学会工作,联合其他省地理学会进行学术交流;

(七)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在吉林省内从事地理学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须有会员或单位介绍,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办理收缴会费、制作发放会员证等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取学会学术资料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期八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档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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