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理学会章程

(经 2022 年 9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吉林省地理学会, 英文译名为: 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Jilin, 英文缩写为: GSJ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省内大专院校、 科研单位、 中等学校和相关企业从事地理教学、 科研和管理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 地方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百花 齐放, 百家争鸣” 方针,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弘扬“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的风尚, 积极倡导“献身、 创新、 求实、 协作” 的精神;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 维护民族团结, 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强化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 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盛北大街 488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 术交流, 活跃学术思想, 促进本学科发展, 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 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三) 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 传播科学精神、 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四) 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 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 建议;(五) 组织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 和技术服务工作, 接受委托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 的科技项目论证、 科技成果评价、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组织举办 展览;(六) 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 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维护遥感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九) 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 评选优秀地理论著、 图集。 发 现举荐优秀地理人才。( 十) 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地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具有中级职称( 或相当技术职称) 的地理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执行本学会决议,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六)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制定本学会的重要活动计划;(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 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 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 不少于三人。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副监事长;(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三) 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履职情况;(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 5 年。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 书记、 副书记、 委员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 撤并或注销时,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实行“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 诚信从业。(二)团结凝聚群众。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三)推动事业发展。 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提供公共服务、 承担社会责任。(四)建设先进文化。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服务人才成长。 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 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领导本会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 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 本会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要改革方案、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改。(三) 本会重要业务活动、 大额经费开支、 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四) 本会的合并、 分立、 变更、 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五) 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 考核、 薪酬、 管理和监督。(六) 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 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七) 本会向上级请示、 报告的重大事项。(八) 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 、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民主评议党员、 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推动“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按期进行换届, 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 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 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 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挂靠单位及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 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9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地理学会 2022 年 9 月